嗨嗨大家,不知道大家上週有無注意到一個新聞,司法院在今年(110年)8月20日公布了有關「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」的釋字第807號解釋,並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,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
對勞動法令不是非常熟悉的讀者來說,可能反而是在該解釋文出來後,才驚覺原來以前有限制女性夜間工作?畢竟現在無論是哪個行業,如果需要輪班的話也不會特別規定只有男性可以輪值夜班,還是會以業務與工作需求為首要考量。因此,本篇文章簡要地整理了關於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原規定,以及大法官解釋的重點,希望讓大家更為理解這次的釋字會帶來哪些改變。
文章傳送門:https://twworkforce.com/2021/08/26/cons-judicial-807/
題外話:這次的文章雖然標題看起來很硬,但其實靜下心來閱讀後是蠻好理解的,看完這篇文章後有任何想法,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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